|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88.89元、罚息9333.33元、复利18.15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复利仅对借期内未付利息计收,不得对罚息或复利计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491元,减半收取为2245.5元,财产保全费1584元,合计38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