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购房款10498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购房款10498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计4048.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