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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市场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启航之光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启航”“启航教育”“启航考研”等未添加其他以示区别词汇的标识,在文字中除上述内容,亦不能使用如“启航考研官方网站”“北京启航教育集团”“启航总部”等容易造成混淆的文字,并删除此前设置和发布的含有上述内容的标识和文字;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青年报》刊登声明,就其针对“启航”等内容的不正当使用行为对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澄清,消除不良影响;上述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不能履行上述行为,本院将依上述二原告的申请在同等报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上述二被告负担;

三、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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