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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推广及销售活动中突出使用“老莫”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老莫”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老莫”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老莫”字号企业名称文字标识的侵权产品;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展览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及合理支出271382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就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展览馆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展览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原告北京展览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原告北京展览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