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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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0000元、利息62691.64元,本息合计292691.6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二、被告***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7月23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6.9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以上款项与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