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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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编号:QXZFCG2016B-141)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在建行迁安支行13×××48帐户存款200000元归原告***、原告***、原告(追加)***所有(***占40%股份、***占40%股份、***占20%股份)。(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 三、被告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未支付的迁西县国土资源局罗家屯镇清水岭村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收益款1282642元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原告(追加)***(***占40%、***占40%、***占2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3.78元,由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