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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田县玉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章丘市谷丰粮食收储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章丘市谷丰粮食收储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玉田县玉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子款、农药款91000元,并以91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变更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章丘市谷丰粮食收储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玉田县玉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84元,由玉田县玉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52元,章丘市谷丰粮食收储站负担3132元;保全费4020元,由章丘市谷丰粮食收储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70元,由玉田县玉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38元,章丘市谷丰粮食收储站负担31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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