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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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福安市东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1民初5823号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缪智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榕、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福安市东百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克均。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安市东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志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晓英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