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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武康街道安烨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德清武康街道安烨建材经营部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三被告实际清偿日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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