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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241240.95元。 二、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包含以下10个部分的利息:1、以6006488.2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9月4日;2、以1016488.2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9月4日;3、以1741612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9月4日;4、以1596271.3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以1946507.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6、以3542778.9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止;7、以1946507.6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止;8、以809538.6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9、以1079384.8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10、以809538.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4260元,由***负担22870元,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390元;鉴定费48万元,由***负担24万元,由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