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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东县佳诚渣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限额内赔偿原告罗伶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2327.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责任险内赔偿原告罗伶俐经济损失5368.8元;

上述兑现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罗伶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被告衡东县佳城渣土有限公司负担1099元,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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