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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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温泉水费用12961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3.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海城市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2893.00元给原告海城市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