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656部队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