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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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益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宁晋县徐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晋县徐氏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齐河益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83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38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2837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齐河益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河益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宁晋县徐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