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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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 苏州名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205.32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850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