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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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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保险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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