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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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1646880元,本息合计1364688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 二、被告洛阳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6.9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与被告洛阳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16元,由被告洛阳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