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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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毅辉车业有限公司 临沂照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毅辉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2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5000元;其中2.5万元,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3万元,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3日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3万元,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42万元,以1.4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临沂毅辉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