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四川省琨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汇票号为2***170331077439990、2***170331077441714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押权”;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9870349.4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6月20日,罚息金额为705004.37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以本金39870349.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6月20日,复利金额为5593.94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罚息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罚息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四川省琨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9870349.4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6月20日,罚息金额为705004.37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以本金39870349.4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6月20日,复利金额为5593.94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罚息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罚息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四川省琨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川省琨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992元,由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琨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9768.2元,由四川省万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50000元,四川省琨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97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