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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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汇恒高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673053.7元,款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由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向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本金9673053.7元为基数,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三、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9673053.7元对楚雄市·丹麓小镇(一期)Z17、Z20栋住宅楼、CK7栋地下室车库、SY-11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43元,由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779元(已付),由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564元(未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8元(已付),由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2元(未付)。鉴定费180000元,由云南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已付),由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未付,与上述第一项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