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万鹏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万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85853元,欠款利息67440.52元,以上共计1153293.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0元,减半收取8015元,由原告承担1015元,由被告陕西万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