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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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金尔鑫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明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金尔鑫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金尔鑫公司、明泰公司、明泰工 程公司连带给付***货款1773万元及利息,利率为年息24%,其中1273万元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500万元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明泰公司、明泰工程公司共同 返还***含钨量为99.98%的钨条1000公斤; 四、驳回***其余诉求。 逾期给付上述款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042元,由金尔鑫公司、明泰公司、明泰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