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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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烨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烨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合计11128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无锡烨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