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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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忠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西利民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忠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470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起算,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被告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