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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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香江会娱乐有限公司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 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香江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66200元。 二、无锡香江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500元; 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音集协负担33元,由香江会公司负担3741元(该款已由音集协预交,香江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音集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