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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热心陪护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9)宁032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第三人***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3899.39元;四、被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9)宁032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6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4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6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负担81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