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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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金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锡隆公司货款243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金沃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金沃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9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299元,由金沃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9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11039元,由金沃公司负担。金沃公司应当承担的4299元已由锡隆公司垫付,锡隆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4299元,金沃公司应负担的4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