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京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京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郭俊民劳务报酬13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俊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