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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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3051号 原告: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原告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童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邓翔匀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