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海顺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九穗禾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超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天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8.265%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265%上浮50%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2.37元)。 二、吉林省天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海顺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吉林省天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吉林省天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27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由吉林省天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海顺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