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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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意外残疾赔金240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1410.00元、鉴定费700.00元,合计为26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