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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5,168.84元。由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笔款项承担责任; 二、由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00元; 三、由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85,168.8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保证金利息,以保证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2.00元,减半收取3,246.00元,由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担2,674.00元,由原告***负担5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