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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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26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29日计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