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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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海浪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玉林市美仕美佳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玉林市美仕美佳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培训款98100.45元给原告玉林市海浪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为1126元,由被告玉林市美仕美佳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