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胜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牟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832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牟某; 四、牟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4771元,由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牟某,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此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担83元,被上诉人于某负担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