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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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861987.19元及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万元; 三、若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楚雄市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书号:云(2016)楚雄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持有的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7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