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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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青岛永昌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青岛永昌塑业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93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永昌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青岛永昌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负担533元,由原告负担元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