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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锡林郭勒鑫诚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安顺运输宝昌客运有限公司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7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锡林郭勒安顺运输宝昌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184643.23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指定履行期内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上诉人锡林郭勒安顺运输宝昌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019376.6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6元;合计86649元,由上诉人锡林郭勒安顺运输宝昌客运有限公司负担60655元,被上诉人负担259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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