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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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在对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