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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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峪关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嘉峪关天诚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峪关天诚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283691.47元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14492486元,上述工程款自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嘉峪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08元,由原告负担9227元,三被告负担195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