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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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 东莞首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借款8,100,000元,支付利息80,689.48元、罚息277.63元(结至2019年7月8日);及以借款8,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二、如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有权对涉案抵押物即位于陆河县河口镇新河工业园区(3号厂房)的房地产权(粤房地权证陆建房证公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东莞首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延创企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东莞首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延创企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47.1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负担648.9元,由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首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延创企业有限公司、***、***、***、***、***负担69,09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首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延创企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