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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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志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众志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货款11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2.5万为本金,从2017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5万为本金,从2018年4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收款单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