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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000元; 二、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1,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