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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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大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 青岛素钰玉器有限公司 青岛永银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素钰玉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 二、被告青岛素钰玉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的利息等人民币310707.62元。 三、被告青岛素钰玉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9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利息等。 四、被告青岛素钰玉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4028元。 五、被告青岛永银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大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素钰玉器有限公司、青岛永银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大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