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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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01.6万元; 三、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驳回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80元,鉴定费172800元,共计196880元,由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816元,由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92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0元,由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816元,由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92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