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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9年8月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罚息38968.86元,合计5038968.86元;并承担2019年8月3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10600元。

二、如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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