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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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建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欣涛管桩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柴建平、江守城为本案被执行人。柴建平、江守城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欣涛管桩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205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5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