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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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昆山瑞鸿诚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对被告昆山瑞鸿诚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14日的利息为8139.8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8月8日止)。 二、确认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对被告昆山瑞鸿诚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律师费损失108114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保证人可根据破产法规定在昆山瑞鸿诚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3673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申请费3673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3673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XXXXXX3096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