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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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索(苏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腾飞新苏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变更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依索(苏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腾飞新苏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租金差额、水费合计1428331.1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93元,由依索(苏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743元,由腾飞新苏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6元,由依索(苏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负担21486元,由腾飞新苏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