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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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领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农鑫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4年5月4日原告广州农鑫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领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英德市领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购房款141,868元和违约金(以141,868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农鑫农业有限公司,原告在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位于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西侧、为民路北侧峰景豪庭B栋404号房屋返还给被告英德市领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英德市领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15日内返还办证费用1,469元给原告广州农鑫农业有限公司; 四、限被告英德市领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733.35元给原告广州农鑫农业有限公司,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84元(此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